期货交易名词解释
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
从历史过程看,期货交易是由现货交易发展而来的。在13世纪比利时的安特卫普、17世纪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和18世纪日本的大阪,就已经出现了期货交易的雏形。现代有组织的期货交易产生于美国芝加哥。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开始从事农产品贸易商、加工商一开始就采用了现货远期合约的方式来进行商品交易,以期稳定货源和销路,减少价格波动的风险。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现货远期合约没有统一规定内容,是非规范化合约,每次交易都需双方重新签订合约,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二是由于远期合约的内容条款各式各样,某一具体的合约不能被广泛认可,使合约难以顺利转让,降低了合约的流动性。三是远期合约是履行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容易发生违约行为。四是远期合约的价格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形不成市场认可的、比较合理的预期价格。因此,早期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经常发生交易纠纷和违约,使商品交易受到很大制约,市场发展受到一定限制。为了减少交易纠纷,简化交易手续,增强合约流动性,提高市场效率,186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交易,取代了原有的现货远期合约交易,后又推出履约保证金制度和统一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指以公开竞争的形式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形式,期货则是指通过将来一个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我国《期货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国股票和期货,开始和立法的时间
股票: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这两所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的形成。1998年7月1日,《中国证券法》开始实施。
期货:1990年10月12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作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开业。2007年4月15日正式实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但是《期货法》立法仍在进行中。
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第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实施期权行权结算。
第七条 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依法从事前款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