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收购意向的确定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收购不成或者说假借收购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最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足够的防范。
二、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三、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收购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
四、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尽职调查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将成为收购方签定收购和约的最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可根据《律师承办有限公司收购业务指引》规定的内容操作,实践中根据收购的目的作出有侧重点的调查。
股权收购应坚股东平等待遇原则、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公司披露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作为证券法基本价值观念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其次,收购要约人不得在要约有效期内以要约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股东所持股票。最后,在收购支付上,对每一个股东必须平等对待。
1.股权收购应坚持四大基本原则。
2,股东待遇平等原则。它是指要约收购中,与目标公司同一级别的股东必须得到要约公司的平等待遇。阻挠不得滥用原则。它是指在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等不得任意或恶意地就收购要约进行阻碍与干挠,以免不正当地影响受约股东,从而非公正地破坏要约收购的进行。保护中小持股者利益原则。目标公司中小持股者的利益,常常成为法律密切关注的对象。因为在与收购者意在控股的较量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此时若不予保护,则公正很难体现。
3.综观上述原则的根本目的均在于对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在要约者与受约者之间选择受约者作为保护的重点,自然有其法律的秘决所在;该秘决不在于对弱者偏袒,而在于强弱之间的均衡,以示法律公正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