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证券化的特点
1、资产证券化与发行金融债券:更高的信用评级,更低的融资成本
资产证券化和金融债券最大的区别是:一般金融债券关注的是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而资产支持证券首要看基础资产的质量及交易结构安排,包括基础资产的组合信用水平,交易信用支持安排,交易风险与缓释安排,现金流压力测试,外部增信机制与效果等。消费金融机构基础资产的分散化,使得它的信用资质得到了相当明显的提升,基本上都可以获得比发行人主体信用更高的评级,从而突破发起人的信用和融资条件的限制,可以高于发起人的信用评级获得低成本的融资。
以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的首单ABS产品即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6.99亿元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为例,根据其发行文件显示,其优先A档和优先B档的票面利率分别为3.29%和4.10%,低于其2016年12月发行的金融债票面利率4.76%,有效地降低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外部融资成本,提高其经营效益。
2、资产证券化与同业拆借:更灵活的融资规模,不受企业资产净额限制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100%,因此其所能借到的资金也十分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其对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而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受此规定限制,其发行规模主要由公司业务规模决定,能更好地满足公司对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3、资产证券化与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更为灵活的融资期限
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目前是消费金融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然而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的是资金密集型的贷款业务,拥有天然的轻资产、高负债比率的特点,导致其在向银行融资时利率较高,且借款期限通常不长。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期限通常为3-5年,同时可以进行循环购买结构和回拨选择权相结合的设计,配合储架发行创新结构,有利于原始权益人和计划管理人根据发行时的具体市场环境灵活设计产品期限结构,提高融资灵活性,为企业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
综上,发行ABS产品可以拓宽消费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其扩大业务规模;再者,发行ABS产品可以获得低成本融资,提高其经营效益;同时,发行ABS产品还有利于提高消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本的周转率。
根据CNABS数据,2015年至今,已发行的个人消费贷款ABS产品共计66支,发行总金额已达1313.8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