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口诀

《证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根据属地原则,无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其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法律。因此,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需注意的是,证券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另外,证券法所调整的有价证券只限于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如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衍生品种等等,都是资本证券,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或者损失。而对于其他一些证券,如各种入场券、提单、汇票、支票等则不受证券法调整。

证券法有先进先出原则吗

1. 证券法有先进先出原则。
2. 先进先出原则是指在证券市场交易中,买入和卖出的证券应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结算,即先买入的证券应先卖出,先卖出的证券应先买入。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3. 先进先出原则的实施可以提高证券市场的交易效率,减少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因此,先进先出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gaap包括哪些原则

1. 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是指适用于各个不同行业的企业的,包括从会计的基本概念、基本假设等基本原理到具体会计计量和编制财务报表的程序及方法的规定。通常一个国家的会计体系就是指一般通用会计。

证券法原则(证券法原则的意义)

2. 一般可以分为国际性和区域性的,如美国的叫US GAAP 中国的就是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一般由专门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

3. 会计师使用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GAAP),以引导他们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公认会计原则包括一套广泛的,被会计界和证券及交易委员会(SEC)制定了的原则。两部法律,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确立报告和公开规定的权力。不过,证券交易委员会通常只进行监督工作,而让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和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建立这些规定。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为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会计标准。

证券法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世界证券法律制度划分为三个体系。

(1)美国证券法体系。该体系对证券及其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有专门法律,并注重公开原则。美国证券法律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和《投资公司法》,及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这些法律由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统一执行。此外,各州还有各州的证券法。在政府的监督下,证券商自律性组织,保留相当的自制权,可以制定证券交易规则,从而形成联邦立法、州立法和自律性组织规则完整的证券法体系。与美国证券法体系相似的国家或地区有日本、南朝鲜、菲律宾和台湾。

(2)英国证券法体系。该体系的证券法律主要规定在公司法中。此外,还有若干单行法规,如1958年《防止诈欺(投资)法》、1963年《英国保护储户法》等。主要内容包括公开说明书制度、证券商登记制度、防止欺诈规定和有关资本发行管理制度等。该体系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采取自由放任态度,政府不进行干预。英国证券交易所内部有严格的“自律性”交易规则,有较高水准的专业性证券商,采取严格的自律制度和公开说明书制度。属于该体系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是英联邦的成员。

(3)欧陆证券法体系。该体系的证券法律由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和银行法中的若干制度组成。对证券管理采用严格的实质性管理原则。对证券发行人的特殊利益限制比美、英体系严格,要求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一律公平。但是对公开原则的实施低于美、英体系的要求。属于该体系的国家除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部分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